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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机场未按规定配备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被局方处罚

   发布时间:2025-04-05 15:02:54   发布者:大煞风景网

能否在国家财富、社会福利的分配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获得和分享更多的实惠,是普通公民最为关注的。

第四,美国最高法院的另外一大特点是法官终身制:大法官没有固定任期,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18]而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的法官都有固定任期: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为12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任期9年,西班牙宪法法院法官任期9年。本文只是想指出,我们必须在较为明确地辨析各国宪法特点的基础上,进行清醒明辨的比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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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牺牲了60万人才将奴隶制从宪法上予以废除。[11][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91页。实际上,美国在20世纪并不是没有动议要将社会经济权利通过修正案写入《美国宪法》之中。帮助我吧,上帝![90] 美国宪法在美国公民宗教中的特殊地位也可从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外国法争议中看出。[66]2003年的格鲁特诉勃林格案(Grutter v.Bollinger)[67]和格拉茨诉勃林格案(Gratz v.Bollinger)[68]都涉及美国大学招生中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问题,金斯伯格大法官(Justice Ginsburg)在两案的判词中都援引了外国法律(包括加拿大、欧盟和南非)或国际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在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Chief JusticeRoberts)的参议院提名确认听证会(confirmation hearings)上,凯尔(John Kyl)参议员曾就外国法的问题发难。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及模仿美国宪法的失败值得从比较宪法层面进行反思。尽管不同的原旨主义者对宪法原旨有不同的认识,可能是起草者的原初意图、批准者的原初理解或者原初公共含义,甚至是一种原初的解释方式和适用,但是他们都承认宪法原旨是在某一时刻已经固化在宪法条款当中,是客观存在并且能够通过不同的解释方式获得。

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适用实践,在宪法解释中大致都存在着两种各有千秋的解释方法传统,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德国传统(欧陆传统)和美国传统,二者有着不少差别。[13]以上三个命题是原旨主义解释方法最基本的含义,也是学者们的不同界定中的共性内容。[23]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判决中,沃伦大法官利用了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统计数据,说明了不平等的隔离给包括黑人儿童在内的整个社会造成了相当消极的影响。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大法官积极追求自然法的价值和精神,开启了一个自由主义司法能动的时代。

[15][德]施莱希、[德]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457页。例如,德国传统中有着合宪解释这一独特的解释方法,即法官应当以宪法作为标准来衡量一般法律,对一般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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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归文本与个案发轫:来自宪法解释方法两种传统的中国启示 宪法解释方法的两种主要传统对世界其他各国的宪法适用都有借鉴和启示,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也并不例外。法律解释是不能排除任何人的,任何公民都有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权利。这些区别使得在两种传统下的宪法解释方法呈现出迥异的样态,而二者的核心区别集中表现在其各自的主导解释方法之中:德国传统重视文义解释方法,而美国传统则推崇原旨主义解释方法。一方面,就宪法诉讼的实践层面来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一般是将规则的字面意思作为不能被超越的解释界限。

文义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按照宪法规范的字面一般含义进行解释,因为宪法文本的字面含义不仅是我们理解宪法规范的起点,也是适用宪法规范的终点。[24]沃伦大法官还在注释中引用了多个心理学著作及其研究的成果来佐证其结论。[18]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4]这里,文法要素实质上就是现代法律解释学中所说的文义解释方法。

表面上看,德国传统侧重追求宪法文本的客观含义,美国传统强调立宪者等人的主观原意,但是,这两种传统之所以能够通过解释解决案件、发展宪法,正是通过大法官们的解读来实现的。[32]在这种便捷的宪法诉讼机制下,德国宪法法院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对宪法文本作出了相当丰富的解释,这些解释使得宪法的内涵更加丰富,在具体界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推动了宪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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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前引[2],第41—42页。[25][美]路德克:《构建美国:美国的社会与文化》,王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

大法官的这些案件意见一出现,都或多或少地渗透着对宪法的非原意主义的解读,虽然这些解读未必那么与立宪者的原意完全相符[当然,完全的符合也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出于社会发展趋势理解的洞见足以为大法官们赢得众多的赞誉,毕竟,社会的发展进步总是从与主流不那么一致的观念而开始的。就德国传统来说,传统解释方法中强调对宪法规范文义的尊重,并且以规范文义作为解释的边界,禁止任何超越文义射程的解释。作为严格科学的法学固然会遇到现实问题的挑战,但完全忽视逻辑、体系和概念的宪法学也无法推行。从以上德国传统和美国传统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到,二者在出发点上的差异并没有影响其趋同的发展方向:面对着日益复杂和多样的社会情势,仍然固守宪法文本的表明含义难以使得宪法在相关案件中真正得到解释和适用,而只有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突破文本含义,才能够使得固定的宪法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变与不变中维持平衡,这也是造成两种传统趋同的根本原因。在这种背景下,不同学者对原旨主义的解读和界定不尽相同,甚至差异不小。因此,各种法律解释更多的是间接影响,无法保证德沃金意义上的唯一正解。

由于宪法的开放性与宽泛性,使得它在与那些由细密的法规范所构成的其他法律领域相比时,会更频繁地出现解释的问题,因此对于宪法而言,解释便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数量庞大的案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宪法解释问题。

如果说社会情势的变化是导致宪法解释方法两种传统趋同的根本原因,那么,法律解释的固有特征就成为趋同的内在原因。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传统之中,很多著名的宪法案例(例如Roe v.Wade、Gibbons v.Ogden、Scott v.Sandford、New York Times Co v.Sullivan等等)都是由社会中出现的一般案件所引发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判决时对宪法作出了解释,这些解释结论对整个美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同样推动了美国宪法内涵的丰富与完善。

以文义解释为代表的传统解释方法乃是法的确定性、安定性的基本保障,舍此就无法完成法学之基本任务,也无法完成司法判决之基本任务,因而对其的一切批判,最终都只是修订与补充,而非颠覆。无论具体界定如何,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传统中对原旨主义的推崇还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说,在这些案件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得以解释的空间。其中,着重体系的途径大致遵循着传统法律解释的几种方法。[20]潘爱国:《论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第18页。[32]徐美君:《司法制度比较:以英、美、德三国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

解释宪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宪政的价值与理念合理地运用于具体时空的过程。这一点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同样重要,因为转型时期的特点就在于社会关系急剧变革,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预期利益与既得利益之间冲突明显,这些都需要在综合考量社会整体效果的基础上才能够对如何解释宪法有着深刻的理解。

其优点在于认识到宪法规范与现实的永久联系,其缺点在于人们对于宪法与现实之间有关联系的态度上可能因知识等原因而不一致。如果一项法规范的历史能够证明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进行解释是正确的,或者有助于将按照前述方法无法消除的疑虑打消时,那么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中它才会对解释有所影响。

在两种传统的差异与趋同中,中国宪法解释可以受到多方面的启示,包括回归宪法文本、期待个案发轫、扩展主体范围和重视社会效果等。人大释法在娴熟地采用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时运用了很多法理学说。

无论是德国传统还是美国传统,进行宪法解释的大法官都对宪法与社会的关系有着精深的了解,其超人的智慧和深邃的洞察力使其能够应时而变,根据变化的社会情势对宪法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21]虽然以极端的司法能动主义来推崇非原旨主义并不实际,但是,对宪法规范的文本进行当下的解读就已经是与时俱进地对原旨主义进行了修正,其实质是超越宪法文本所直接或者间接表达的含义或者意图,以解决宪法案件为中心重新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有助于推动中国宪政的程序理性建设。社会学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与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两种传统的分野 就法治进程的一般规律而言,宪法要获得真正的权威,必须有其在现实中的具体适用。

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任何重要的宪法案件中都必然有着大法官们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而那些大法官们也因为这些特定的宪法案件以及其中的意见而被记载在宪政的历史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应运而生,这是其成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内在缘由,同时,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最高性是决定社会学解释应当作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外在条件。

[6]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中,联邦宪法法院在其裁判中明确表示过:法官应同时运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作为文义解释的补充。虽然20世纪以来,宪法文本的文义或者原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这种冲击仍然是建立在历史上长期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之上的。

[16]诉诸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自然法来解决宪法案件,这种解释方法仍然展现了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传统中论题学的思维方式。因此,文法要素存在于对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言法则的描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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